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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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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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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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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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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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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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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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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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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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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