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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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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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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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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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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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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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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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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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第591号令)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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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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