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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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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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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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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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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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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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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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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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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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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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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