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321058 |
||
项目名称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