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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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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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备案和抄送的;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矿山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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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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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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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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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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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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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公布国家总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年10月13日公布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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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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