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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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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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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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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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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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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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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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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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9年12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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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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