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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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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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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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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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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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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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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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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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13日公布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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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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