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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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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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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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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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职业健康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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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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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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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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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日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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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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