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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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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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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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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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职业健康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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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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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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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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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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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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