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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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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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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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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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科、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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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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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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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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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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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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