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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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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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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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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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科、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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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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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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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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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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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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