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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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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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拒不改正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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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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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工程科、指挥通信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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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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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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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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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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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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