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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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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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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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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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工程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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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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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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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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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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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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