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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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5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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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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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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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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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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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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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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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八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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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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