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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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8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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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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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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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地产市场执法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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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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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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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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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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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委托下放至4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桥东、桥西、开发区、大曹庄),县级已有,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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