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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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8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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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手册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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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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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地产市场执法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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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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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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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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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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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委托下放至4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桥东、桥西、开发区、大曹庄),县级已有,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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