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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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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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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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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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地产市场执法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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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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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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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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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发布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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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委托下放至4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桥东、桥西、开发区、大曹庄),县级已有,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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