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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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8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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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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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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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地产市场执法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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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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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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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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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发布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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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委托下放至4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桥东、桥西、开发区、大曹庄),县级已有,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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