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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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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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房屋对外出租的、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对外出租供人员居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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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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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桥东(西)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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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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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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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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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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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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