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061012 |
||
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含有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管理大队、网侦大队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实施依据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