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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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6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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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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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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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管理大队、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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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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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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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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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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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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