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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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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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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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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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管理大队、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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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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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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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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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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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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