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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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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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招标人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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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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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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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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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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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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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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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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