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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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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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有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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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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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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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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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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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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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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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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