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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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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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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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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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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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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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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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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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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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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