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41105 |
||
项目名称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
实施对象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实施依据1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四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