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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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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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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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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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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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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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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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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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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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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