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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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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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大修、改造后使用的;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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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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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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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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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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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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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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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1日施行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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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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