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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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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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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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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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植物保护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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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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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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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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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3月30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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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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