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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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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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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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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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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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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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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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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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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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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