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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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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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水产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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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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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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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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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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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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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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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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