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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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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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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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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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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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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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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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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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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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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