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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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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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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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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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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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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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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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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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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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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