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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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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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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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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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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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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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个月;承诺时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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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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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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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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