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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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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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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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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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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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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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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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1、持捕捞许可证的非机动渔船,每只每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50—600元,机动渔船每马力征收20—50元。2、不用船只捕捞作业的大型网具,每套年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200-600元;小型网具、零散作业的每套每年征收50-200元。3、持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和外来捕捞作业的,征收标准高于普通捕捞许可证和当地作业的50 %到100%。特殊情况可协商适当提高。4、湖淀、水库、河流、淖泊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使用面积每年每亩征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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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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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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