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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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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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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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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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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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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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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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规[2000]51号)。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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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12月3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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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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