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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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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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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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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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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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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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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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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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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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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