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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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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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承担费用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卫生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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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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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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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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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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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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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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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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