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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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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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违法转移、接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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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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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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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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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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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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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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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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