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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31014
项目名称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违法转移、接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备注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