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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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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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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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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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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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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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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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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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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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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