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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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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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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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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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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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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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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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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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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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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