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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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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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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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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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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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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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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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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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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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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