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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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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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未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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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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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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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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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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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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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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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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