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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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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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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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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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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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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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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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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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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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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