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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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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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未取得相关证件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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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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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食品药品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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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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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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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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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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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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