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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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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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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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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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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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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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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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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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公布)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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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将原市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下放至两区属地管理,县级已有,市级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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