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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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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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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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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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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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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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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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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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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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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