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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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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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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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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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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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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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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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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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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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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