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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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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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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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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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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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和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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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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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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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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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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