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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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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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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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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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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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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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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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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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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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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